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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武京云、申先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524执保4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9
案件内容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24执保49号

当事人:

申请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鹏,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武京云,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川县礼义镇西街村福祥路**。

被申请人:申先丽,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陵川县礼义镇西街村福祥路**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武京云、申先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建利、宋改云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4000元予以冻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京云、申先丽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10元,由被申请人武京云、申先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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