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秀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4执358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22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58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
被执行人:罗秀和,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罗寿财,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秀和、罗寿财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粤0304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38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寿财账户的存款59896.65元,扣除诉讼费1175元、执行费786.65元后,余款5793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本案债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6)粤0304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304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李活光
执行员邓行成
执行员雷勰
书记员:
书记员易文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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