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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秀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4执3580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22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58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

被执行人:罗秀和,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罗寿财,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秀和、罗寿财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粤0304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389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寿财账户的存款59896.65元,扣除诉讼费1175元、执行费786.65元后,余款5793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本案债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6)粤0304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304民初22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李活光

执行员邓行成

执行员雷勰

书记员:

书记员易文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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