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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04民初529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31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5294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4-5楼。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被告:钟立宇,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春江

书记员:

书记员高梓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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