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04民初529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31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5294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4-5楼。
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
被告:钟立宇,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曹春江
书记员:
书记员高梓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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