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守磊申请执行陈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522执11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522执1181号
当事人:
申请人闵守磊,男,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世东,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时,因被执行人陈世东未能主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闵守磊偿还欠款94万元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陈世东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闵守磊履行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将光山县城关镇刘园巷50号上下两层共10间房屋(房权证字第0**4***号、第0014***号,坐落在城关镇文化街**)中东边三间二层一套连同东边门楼北侧一间房屋,作价50万元抵付,将东边三间二层一套房屋连同东边门楼北侧一间房屋过户至闵守磊名下,过户费用由闵守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学厚
书记员:
书记员李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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