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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至良与王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武执字第57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5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钟至良,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被执行人王念平,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至良与被执行人王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浩

审判员刘永雄

审判员林德生

书记员:

书记员钟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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