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至良与王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武执字第57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字第5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钟至良,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
被执行人王念平,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至良与被执行人王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浩
审判员刘永雄
审判员林德生
书记员:
书记员钟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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