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亮与金春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1729民初3196-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28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729民初3196-1号
当事人:
原告:王怀亮,男,汉族,1937年2月27日生,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春峰,男,汉族,1964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营业房第1、2、3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802X4。
负责人:贾国军,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阁,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亮与被告金春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12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729财保
3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金春峰驾驶的豫P×××**号/豫PM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应当依法解除对金春峰驾驶的小型普通轿车的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除对金春峰驾驶的小型普通轿车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金春峰驾驶的豫豫P×××**/豫豫PM4**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王怀亮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义超
书记员:
书记员杨树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