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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腊执字第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腊执字第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2年2月6日生,彝族。

审理经过:

关于王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腊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1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0000元及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0550元(含受理费550元),2、执行费358.25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进学

审判员孙尉钧

代理审判员张晓青

书记员:

书记员车绮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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