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腊执字第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6-11
案件内容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腊执字第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82年2月6日生,彝族。
审理经过:
关于王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腊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1年8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0000元及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0550元(含受理费550元),2、执行费358.25元。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进学
审判员孙尉钧
代理审判员张晓青
书记员:
书记员车绮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