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0824民初1417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4民初1417号
当事人:
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住华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暖气费3943.3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在××县面房,房屋建筑面积93.89平方米,每平米供热价格为21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连续两年拖欠供热费共计3943.38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赵某基本信息不详,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郑芳芳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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