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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甘0824民初1417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24民初1417号

当事人:

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住华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暖气费3943.3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在××县面房,房屋建筑面积93.89平方米,每平米供热价格为21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连续两年拖欠供热费共计3943.38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赵某基本信息不详,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华亭县万户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郑芳芳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雅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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