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凤来、童降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赣11民申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7-03-10
案件内容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11民申4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占凤来,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童降生,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家住江西省鄱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占凤来与被申请人童降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占凤来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其已经准备起诉天剑司法鉴定中心,等推翻了原来的鉴定结论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占凤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占凤来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姜玉炎
审判员郑晓霞
代理审判员范全敏
书记员:
书记员董丽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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