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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峰秦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2)丛民初字第262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6-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丛民初字第2622号

当事人:

原告李峰秦。

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秦与被告邯郸市恒泉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秦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峰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兰光明

书记员:

书记员赵媛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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