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民初1425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0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初142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振友王某甲,男,汉族,1954年3月23日出生,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乔瑞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振德王某乙,男,汉族,1942年11月07日出生,住宁陵县。
被告王功成王某丙,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宁陵县,系王振德王某乙之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友王某甲诉被告王振德王某乙、王功成王某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友王某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振德王某乙、王功成王某丙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振友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振德王某乙、王功成王某丙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友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贡亮
书记员:
书记员余小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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