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3民初3828号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3828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女,1962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李某3,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起诉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猛
书记员:
书记员冯赵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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