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涛、刘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127财保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6-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7财保24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海涛,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
申请人刘立辉,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申请人周永争,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海涛、刘立辉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永争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海涛、刘立辉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13010000000421,担保金额:60000元整)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涛、刘立辉与被申请人周永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周永争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娟
书记员:
书记员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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