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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5民初43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5民初43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16层1905。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海城镇城西海渡路南三十四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林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军,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与被告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樽俱乐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鸟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被告金樽俱乐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鸟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设立之日起,因业务经营的需要,陆续投资摄制了涉案《两只蝴蝶》等120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摄制完成后,原告陆续将其在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及音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其片中画面及出版物封面上,原告均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了署名。因此,原告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原告享有的上述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卡拉OK点唱系统中完整的收录并有偿向用户提供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20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应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金樽俱乐部没有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除部分费用票据外,其他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1994年12月6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周亚平,其经营范围为制作音像制品(制作音像制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8日),文艺表演,演出经纪,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电影摄制,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策划,展览服务,设计、制作广告,销售工艺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

由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书号为“ISBN978-7-88102-468-4”的《好歌天天唱》及书号为“ISBN978-7-88102-587-2”的《好歌天天唱(二)》音像制品包括《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一火天》《给爱人的倾诉》《开始》《啷咯情歌》《午夜玫瑰》《我要唱》《完美结局》《突围》《我们的初恋》《无情的背叛》《我要抱着你》《爱情果》《人在世上飘》《生日》《丽丽》《往日时光》《一个人的公园》《老了》《男人》《秋雪》《守候》《笑容》《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圆月亮》《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白狐》《寂寞》《其实我很在乎你》《年华》《爱情城堡》《爱如甲骨文》《公主》《坏孩子》《Doubleface》《那又怎样》《绒绒草》《你是猫儿我是鱼》《血娃娃》《我不做你娘娘》《爱情乞丐》《当雪花爱上梅花》《七仙女》《爱溜溜》《放心宝贝》《鸟巢》《心醉》《谁是谁的谁》《洗洗睡》《一天》《一错再错》《一间小屋》《那滋味》《谁让我爱上了你》《愤怒的情人》《故乡黑龙江》《爱大了受伤了》《爱情小偷》《房子》《你是我的好朋友》《人一旦变了心》《微笑的力量》《一生一世爱能几回》《不要气身体》《暗伤》《你欺骗我并不喜欢我》《爱在雨季》《唱给你的歌》《爱上孤独的我》《六月雪》《泪洒爱情海》《沉默》《寂寞一点点》《漂流瓶》《如果不爱》《太爱了》《绚烂》《一夜之间》《尊严》《龙》《傻瓜》《站着坐着都想你》《负心人》《追求》《寻水的鱼》《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新兵日记》《忘穿秋裤》《北京一颗沙》《宝贝晚安》《其实我很在乎你》《千千吻》《我叫车静子》《Yesterday》《乞爱者》《妈妈》《纤夫的爱》《纤夫四季调》《说吧,你说吧》《到底人间欢乐多》《和我一起走好吗》《喜洋洋》等1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的专辑封面写有“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还标明:“制作、总经销、著作权人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全证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小明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广东省部分地区的一些KTV等经营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中擅自营业性播放原告享有专属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情况,采取现场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2018年3月8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俞某及公证人员温某与刘小明一起来到被告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证员俞某及公证人员温某对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为清空状态后,现场监督了刘小明如下保全证据的行为:刘小明使用房间内的点歌系统,点播了包括涉案12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歌曲,并使用摄像设备对上述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刘小明支付了消费费用后取得凭证号码为8033497的收据一张(印章: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账单号为K180308026的“金樽俱乐部消费账单”一张、“随行付持卡人存根”一张(流水号:006573、印有“金樽俱乐部”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公证处人员将现场摄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制为光盘后装入证物袋中并封存。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了(2018)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1756号《公证书》。

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均只录制并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前面部分,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绝大部分并非完整录制,录制的时间大部分为每首10秒至60秒左右。从已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相同。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

另查明,被告金樽俱乐部是2015年7月10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永东,其经营范围为:卡拉OK,酒、预包装食品销售、小吃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出版物《好歌天天唱》《好歌天天唱二》专辑、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场所消费票据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如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从《好歌天天唱》及《好歌天天唱(二)》DVD出版物上的信息看,该出版物有正规的出版发行、监制公司名称,标识了相应的ISBN编码,内附有相应的曲目名称以及对应的权利人,并附有版权声明。应认定北京鸟人公司对上述出版物中的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北京鸟人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问题。原告提供了《公证书》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放映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故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根据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被告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通过技术设备复制、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因未经原告的授权或同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量侵权作品类型、数量、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原告北京鸟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3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吹眼睛》《放了》《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一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像我一样飞翔》《笑容》《午夜玫瑰》《我要抱着你》《我要唱》《无情的背叛》《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双瓣花》《忍痛割爱》《藕断丝连》《秋天的玫瑰》《遇见》《般若泪》《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爱情城堡》《爱如甲骨文》《年华》《那又怎样》《绒绒草》《小白脸》《寂寞》《我不做你娘娘》《白狐》《坏孩子》《血娃娃》《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爱溜溜》《爱情乞丐》《一天》《一错再错》《一间小屋》《心醉》《七仙女》《鸟巢》《洗洗睡》《房子》《那滋味》《爱情小偷》《爱大了受伤了》《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我》《你是我的好朋友》《愤怒的情人》《故乡黑龙江》《微笑的力量》《谁让我爱上了你》《一生一世爱能几回》《泪洒爱情海》《暗伤》《爱在雨季》《爱上孤独的我》《女孩我爱》《不要气身体》《无可救药的爱》《唱给你的歌》《一夜之间》《尊严》《太爱了》《漂流瓶》《负心人》《站着坐着都想你》《龙》《追求》《傻瓜》《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关于你的好》《寻水的鱼》《新兵日记》《宝贝晚安》《北京一颗沙》《忘穿秋裤》《钞票》《妈妈》《乞爱者》《纤夫的爱》《纤夫四季调》《说吧,你说吧》《怎么办》《让泪化作相思雨》《陪君醉笑三千场》《笑傲江湖》《老朋友》1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120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海丰县金樽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770元,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黄立靖

审判员曾广文

审判员朱小惠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朝敏

书记员施辉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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