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22民初2807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邢献芝,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木,繁昌县荻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必月,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庆大村委会)与被告谷必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大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必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大村委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水面承包金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2年2月,被告承包原告大西河水面,欠水面承包金1000元,2002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02年底起鱼时给付清,被告欠承包金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庆大村委会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欠条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谷必月未作答辩。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谷必月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2月,谷必月承包庆大村委会大西河水面,谷必月于2002年2月2日向庆大村委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承包款1000元,且注明于2002年底打鱼塘时还清。后谷必月未予给付,庆大村委会于2020年11月13日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承包合同关系,谷必月应按约支付承包款。谷必月所欠承包款1000元,由其出具欠条证实,庆大村委会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谷必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庆大村民委员会承包款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谷必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姚艾敏
书记员:
法官助理朱春为
书记员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