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良文与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622执字第2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26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622执字第2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群良文。
被执行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王群良申请执行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闫春芝
审判员齐军平
审判员刘龙飞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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