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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良文与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622执字第23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4-26
案件内容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622执字第2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群良文。

被执行人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王群良申请执行河南科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闫春芝

审判员齐军平

审判员刘龙飞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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