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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渝0115刑初532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15刑初53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雨,女,1993年3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17年8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54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重庆市长寿区xx大道xx号x幢xx-x号家中五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8日或19日下午,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家中,与余某、袁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月23日下午,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家中再次容留余某、李某、袁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月25日下午,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家中,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家中,容留张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8月2日晚,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家中,容留夏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8月3日,被告人雷雨在其居住的家中与夏某、余某、李某、袁某、张某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公安民警对上述人员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雷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雨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雷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雷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雷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审判长赵蓉

代理审判员陈宇

人民陪审员刘承重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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