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与德化县辰艺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闽0526民初248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6民初2481号

当事人:

原告: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陶瓷城****。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辰艺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城东电子商务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白森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辰艺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施小容

书记员:

书记员黄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