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永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湘3127执76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22
案件内容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鲁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秀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彭永志,男,土家族,1961年10月25日出生,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杨锦霞,女,苗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傅贤荣,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被执行人:胡金桥,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永志、杨锦霞、傅贤荣、胡金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1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明确表示(2021)湘31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的贷款本息被执行人彭永志已全部结清。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彭永志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2021)湘31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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