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宝香与被执行人王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02执恢240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08
案件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恢240号
(2016)吉0502执恢2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时宝香。
被执行人王文良。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宝香与被执行人王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时宝香借款41,000.00元、利息10,128.00元、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申请执行费520.00元、迟延履行金308.00元,共计人民币52,806.00元。本院已执行8,000.00元,尚有44,806.00元未执行,因对被执行人王文良每月扣留并提取工资收入3,000.00元偿还借款至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马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杨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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