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时宝香与被执行人王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502执恢240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08
案件内容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恢240号

(2016)吉0502执恢24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时宝香。

被执行人王文良。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宝香与被执行人王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文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时宝香借款41,000.00元、利息10,128.00元、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申请执行费520.00元、迟延履行金308.00元,共计人民币52,806.00元。本院已执行8,000.00元,尚有44,806.00元未执行,因对被执行人王文良每月扣留并提取工资收入3,000.00元偿还借款至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马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杨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