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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304执628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30
案件内容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04执62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钱华,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高新家园********,身份证号3403041968********。

被执行人:刘康,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康在光大银行5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忠波

书记员:

书记员王利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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