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304执628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1-30
案件内容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04执628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钱华,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高新家园********,身份证号3403041968********。
被执行人:刘康,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安,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康在光大银行5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忠波
书记员:
书记员王利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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