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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敏政、谢仕彬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桂0108执保208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26
案件内容

农敏政、谢仕彬:

关于申请人农敏政与被申请人谢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67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冻结谢仕彬名下银行(农行、邮政、工行、微信账户)存款29000元,实际冻结130.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9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567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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