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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会与顾淑凤、王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滴法执字第13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3-10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滴法执字第13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吕会,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洗煤厂六委**,无职业。

被执行人顾淑凤,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七委**,原滴道煤矿退休工人。

被执行人王风春,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十七委**,无职业。

审理经过:

吕会申请执行顾淑凤、王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吕会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淑凤、王风春应支付申请人吕会借款60,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顾淑凤除了退休金以外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江吉涛

审判员刘子坤

审判员赵成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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