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杰、陈永春、卢宝祥与孙为宝、樊清、孙钢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116执8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7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8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田小杰。
申请人执行人陈永春。
申请执行人卢宝祥。
被执行人孙为宝。
被执行人樊清。
被执行人孙钢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杰、陈永春、卢宝祥与被执行人孙为宝、樊清、孙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永春与被执行人樊清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陕0116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恒轩
审判员杨建辉
审判员李晓军
书记员:
书记员赵思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