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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杰、陈永春、卢宝祥与孙为宝、樊清、孙钢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陕0116执85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7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8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田小杰。

申请人执行人陈永春。

申请执行人卢宝祥。

被执行人孙为宝。

被执行人樊清。

被执行人孙钢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小杰、陈永春、卢宝祥与被执行人孙为宝、樊清、孙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6民初8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永春与被执行人樊清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陕0116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恒轩

审判员杨建辉

审判员李晓军

书记员:

书记员赵思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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