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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张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381民初115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05
案件内容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民初115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地址:海城市光明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941379200X。

负责人:于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该行员工。

被告张思宇,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诉被告张思宇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吕东

人民陪审员李贺

人民陪审员张红萍

书记员:

书记员赵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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