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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142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1-16
案件内容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420号

当事人:

原告:魏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79号院保安,住邢台市桥**。

委托代理人:冀利民,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某某,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称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冀利民和被告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14年3月份,经熟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14年6月9日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太短,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无法融合。被告整日不出门、不工作、不与任何人接触。性格孤僻暴躁,动不动就与人吵闹。被告的生活习性也让原告达到无法忍受的地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

被告戈某某当庭一言不发,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生活习性方面也缺乏沟通与谅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婚后难免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本着相互爱护、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谅解,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希望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共同经营好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杜宗凡

书记员:

书记员李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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