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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何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503执2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6
案件内容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503执2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戚某,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何某辉,男,汉族,1986年7月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5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某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何某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某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某辉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情况。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某辉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戚某申请执行的债权8050元人民币未能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戚某,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戚某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何某辉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戚某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某辉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戚某发现被执行人何某辉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申

审判员庞伟

审判员周勇智

书记员:

书记员周钟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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