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91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谭德文,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1408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5844XB。
法定代表人:李伟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1号四层(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G768N。
主要负责人:李伟志,该分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女,系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芬,女,系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德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德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德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谭德文已预交),减半收取1137.5元,由谭德文负担。谭德文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官琳
审判员张群立
审判员吴碧英
书记员:
书记员廖博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