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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德文、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20民终917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1-12-07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91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谭德文,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8号远洋广场2幢办公楼1408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5844XB。

法定代表人:李伟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1号四层(4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G768N。

主要负责人:李伟志,该分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女,系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芬,女,系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德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基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岐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1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德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谭德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谭德文已预交),减半收取1137.5元,由谭德文负担。谭德文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官琳

审判员张群立

审判员吴碧英

书记员:

书记员廖博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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