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保福、黄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525民初56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5民初5618号
当事人:
原告: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与春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华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常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保福,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固始县。
被告:黄玉昆,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王惠伟,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许立川,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保福、黄玉昆、王惠伟、许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3.6元,减半收取计9646.8元,由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聂士峰
书记员:
书记员汪岚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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