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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保福、黄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525民初56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1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25民初5618号

当事人:

原告: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与春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华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常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保福,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固始县。

被告:黄玉昆,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王惠伟,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许立川,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保福、黄玉昆、王惠伟、许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3.6元,减半收取计9646.8元,由固始县金添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聂士峰

书记员:

书记员汪岚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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