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某支行、殷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722执357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26
案件内容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722执3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某支行。

被执行人殷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某支行申请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47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殷某应支付申请人某支行案款204028.83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殷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赣0722执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付晓

审判员王占富

审判员江振宇

书记员:

代书记员刘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