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支行、殷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722执357号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26
案件内容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722执3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某支行。
被执行人殷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某支行申请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47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殷某应支付申请人某支行案款204028.83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殷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赣0722执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付晓
审判员王占富
审判员江振宇
书记员:
代书记员刘秋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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