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振华与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481行初7号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4-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481行初7号
当事人:
原告智振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安市。
被告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武安市新华大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130481000399592F。
法定代表人魏红太,大队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振华诉被告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智振华以不愿再进行行政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智振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智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智振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秦宁
书记员:
书记员石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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