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薛廷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20)鲁0102财保31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16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26288217。
负责人:孙某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某某,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薛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696158.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薛某某名下696158.51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罗琳
书记员:
书记员柳华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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