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建明与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1421民初95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4
案件内容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421民初953号
当事人:
原告牟建明,男,生于1955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高永松,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寿,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建明与被告四川何创伟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建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建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牟建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勇
书记员:
书记员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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