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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旦新、刘有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626执恢79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07
案件内容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执恢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叶旦新,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有湘,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叶旦新与刘有湘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62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有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旦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有湘向申请执行人叶旦新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134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1077元,申请执行费743.16元。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刘有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位于平江县××乡××村××组[权证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有湘(共有权人:曾某某),本院因另案于2019年6月20日进行查封,因该不动产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及相关政策,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刘有湘进行司法拘留;发现被执行人刘有湘名下存款1128.64元,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进行扣划,前述款项全部于2021年3月17日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处。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刘有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叶旦新的家属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旦新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134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077元,申请执行费743.16元,现执行到位1128.64元,剩余55825.52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刘有湘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旦新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湘062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京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湛红秋

书记员王益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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