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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正钢与谢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中江法执字第355-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中江法执字第35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权正钢,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谢毓平,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权正钢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93000元(按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谢毓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谢毓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支行的×××号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800元至权正钢在中国银行中江县支行×××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5年4月起至2040年9月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素辉

审判员杨文太

审判员胥维德

书记员:

书记员刘涛(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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