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正钢与谢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中江法执字第355-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中江法执字第35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权正钢,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谢毓平,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权正钢依据本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93000元(按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谢毓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谢毓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江县支行的×××号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800元至权正钢在中国银行中江县支行×××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5年4月起至2040年9月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素辉
审判员杨文太
审判员胥维德
书记员:
书记员刘涛(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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