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5执10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地址:哈尔滨市宾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
被执行人:褚洪军,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执行人:李丽,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居仁镇太康村房家屯.
被执行人:王彬,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执行人:褚洪云,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居仁镇太康村房家屯。
。被执行人:王得超,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居仁镇太康村房家屯。
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7)黑012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褚洪军、李丽、王彬、褚洪云、王得超、刘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4369.99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褚洪军、李丽、王彬、褚洪云、王得超、刘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褚洪军、李丽、王彬、褚洪云、王得超、刘丽娜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7)黑012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杨华
审判员刘春风
审判员姚云和
书记员:
书记员吴庆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