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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段旭鹏、王金凤非诉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4)长行非字第3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15-01-19
案件内容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非字第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子县东大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霞,长子县常张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被申请执行人段旭鹏,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段旭鹏、王金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素玲

代理审判员王武生

代理审判员温路路

书记员:

书记员吴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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