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段旭鹏、王金凤非诉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4)长行非字第3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15-01-19
案件内容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非字第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子县东大街304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红,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霞,长子县常张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被申请执行人段旭鹏,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长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计生征决(2014)第28222116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段旭鹏、王金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郭素玲
代理审判员王武生
代理审判员温路路
书记员:
书记员吴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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