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瑞恒、崔文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581财保63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8-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财保63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余瑞恒,男,汉族,1973年1月4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崔文杰,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生,住林州市。
被申请人:李淑红,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林州市,系崔文杰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余瑞恒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文杰、李淑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841050000000424)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瑞恒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崔文杰、李淑红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申请人余瑞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
书记员郭鹏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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