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33执18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朱士红,男,汉族,1963年11月06日出生,住威县。
被执行人: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75532-6,住址威县经济开发区腾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
被执行人:张海,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朱士红与被告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冀053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士红借款283,05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5日起开始计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46元,保全费2,77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海逾期未履行,原告朱士红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本院在立案执行后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海名下房地产,但系轮候查封等他原因暂时无法处置;经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海名下车辆,因不能实际控制,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保险、公积金、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艾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张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至此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83,050元及利息。
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申请人朱士红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朱士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威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保正
审判员孙志洋
审判员高凤楼
书记员:
法官助理宋继昌
书记员郭新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