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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谌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武刑初字第00499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13
案件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49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谌某,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24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谌某驾驶牌号为湘A58Y60的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153公里处停车检查车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常张大队桃源中队巡逻干警查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谌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酒精浓度为115.89毫克/百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谌某的户籍资料;2、查获经过;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血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谌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谌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谌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

审判员张旭升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张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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