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秋与郭寿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122执异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6-11-16
案件内容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2执异8号
当事人:
案外人: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田瑞华。
申请执行人:刘君秋。
被执行人:郭寿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刘君秋、被执行人郭寿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缙云县鑫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卢建龙
审判员吕志铎
代理审判员蓝松娟
书记员:
代书记员丁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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