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侠与严黎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3执205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2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彩侠,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严黎明,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1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80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14,4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黎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222,278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严黎明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辉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明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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