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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侠与严黎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13执205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28
案件内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2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彩侠,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严黎明,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3民初1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7,80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本案执行费14,4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黎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222,278元及相应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严黎明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王丽辉

书记员:

书记员张明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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