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长沙宝某公司、长沙某有限公司(原长沙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102民初125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2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宝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原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医院(原湖南某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祝益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迎健,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长沙宝某公司、长沙某有限公司、湖南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8月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陶术光
人民陪审员余海德
书记员:
书记员罗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