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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长沙宝某公司、长沙某有限公司(原长沙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102民初125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125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宝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某有限公司(原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汤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某医院(原湖南某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祝益民,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迎健,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长沙宝某公司、长沙某有限公司、湖南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8月2日,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陶术光

人民陪审员余海德

书记员:

书记员罗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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