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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波盗窃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1刑更7111号
案由: 盗窃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12-22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刑更7111号

当事人:

罪犯孙小波,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云018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波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7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孙小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小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西昆

审判员熊梓旭

审判员黄红

书记员:

书记员易虹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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