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君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涿州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冀0108执253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19
案件内容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8执25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涿州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大吴村柏州宾馆**(范阳中路574)
审理经过:
石家庄君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涿州市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0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控查询及传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但有数位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案正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复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执行员赵智勇
执行员孙建华
执行员张忠雄
书记员:
书记员高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