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明与丛培利、曲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430执11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7
案件内容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30执11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彦明,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丛培利,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曲中阳,男,住敖汉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彦明与丛培利、曲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彦明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丛培利、曲中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汉丞
审判员韩承志
审判员肖海洋
书记员:
书记员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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