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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明与丛培利、曲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内0430执114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17
案件内容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430执11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彦明,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丛培利,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曲中阳,男,住敖汉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彦明与丛培利、曲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彦明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丛培利、曲中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汉丞

审判员韩承志

审判员肖海洋

书记员:

书记员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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