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号:
(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269号
案由:
抢劫 盗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6-19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269号
当事人:
罪犯冉军,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军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冉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3年3月、9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4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冉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欧阳建辉
审判员钱伟
代理审判员吕振云
书记员:
书记员潘妙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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