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123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芷茵,女,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起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01(部位: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02040870。
法定代表人:陈兆虎。
审理经过:
何芷茵与广州市起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7〕4620-4728、5002-501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付70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
被执行人到庭表示:其主营为网络销售(厂家与商户间)的公司,因各种原因,目前经营陷入困境,欠400名员工工资等约1200万元,欠货款约4.8亿,其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公司的实体财产除160台电脑、一部别克小汽车外,几乎无其他财产。为节约经营成本,也因为拖欠租金,其办公场地已从珠江新城搬到佛山南海。又因拖欠货款,每天都有供应商等用各种方式追讨货款。目前公司还有较多员工在坚守,虽然他们暂时没有工资,仅领取部分生活费,但他们认为公司能度过难关,且会有很好的发展。被执行人同时表示,虽然目前经济、经营均困难,但无论对于所欠的员工工资,还是货款,都会想办法偿还,且员工工资优先偿还。偿还方案是:一,从每天的经营收入中(交易额的5%为收入),拿出尽可能多的款项分期偿还。二,积极寻求投资商(现正在寻求中),若融资款到位就尽快一次性偿还。
申请执行人(亦是员工代表)表示:被执行人的现况属实。但认为被执行人之前多次承诺给付工资,均未兑现,无奈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不再相信被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付款方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哪怕最后拿不到工资款。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调查到的结果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的财产情况基本一致。
经办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强制执行的理想目的是用合理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一定是一味的简单、直接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本系列案而言,被执行人是网络销售公司,几乎没有实体财产。若直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电脑、车辆,并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将执行得款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法院是履行了强制执行的职责,但申请执行人几乎等于拿不到工资。且经过强制执行,对本就很脆弱的被执行人来讲是很严重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真的无法维护。综合分析,直接强制执行并不是最佳的执行方案。
经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申请执行人最后同意被执行人的分期付款、若融资到位就尽快一次性给付余款的执行方案。
从2017年10月起,本院共执行到位3268005.01元,其中被执行人陆续主动交款2676235.01元,本院已将该款相应的退给申请执行人。从常理判断,该执行效果要优于直接强制执行,大部分申请执行人也认可该执行方案。
2018年4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
2018年3月起,因节假日等因素,被执行人的日交易流量锐减,融资计划也搁浅。后,其位于佛山的经营场地被出租方收回,办公电脑也被员工变卖用于缴纳社会保险,仅有部分员工在宿舍维护着交易平台。
被执行人现虽经营困难,但其仍相信公司能发展,并能清偿所有的债务,员工工资亦会按要求优先给付。现仍每月继续尽力交纳部分款项到本院。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几无实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23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王华睿
执行员刘翔
执行员杨军
书记员:
书记员梁梦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