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即墨市乐够音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鲁0215民初124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24号
当事人:
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H247P7E。
法定代表人:薛利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钧,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惠泽(实习),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乐够音乐厅,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E1K6R4。
法定代表人:宋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乐够音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纷一案中,因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红光
书记员:
书记员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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