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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即墨市乐够音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鲁0215民初124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24号

当事人:

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H247P7E。

法定代表人:薛利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钧,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惠泽(实习),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乐够音乐厅,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E1K6R4。

法定代表人:宋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乐够音乐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纷一案中,因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刘红光

书记员:

书记员姜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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