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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合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203执恢305号之十三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1-01
案件内容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恢305号之十三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合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楼**。

法定代表人:孙景旭。

被执行人:大连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昆明街**。

法定代表人:倪岩。

被执行人:大连同益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

法定代表人:王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合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同益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同益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辽0203民再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同益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34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丁孝飞

书记员:

书记员刘瑞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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